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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的通知
甘农大党发〔2015〕48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甘肃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佩戴党徽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
第二条 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佩戴党徽的对象和场合
第三条 佩戴的对象。佩戴党徽的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第四条 佩戴的部位。佩戴党徽应保持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醒目位置。党徽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党徽应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第五条 佩戴的场合。党员在以下场合须佩戴党徽:
(一)参加“三会一课”等党内学习时;
(二)参加党内表彰、民主评议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会议时;
(三)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升旗仪式、特殊纪念日活动时;
(四)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时;
(五)在承诺践诺岗岗位工作时;
(六)参加隆重集会时;
(七)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时。
第三章 党徽佩戴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党员佩戴的党徽由组织部门统一发放。全校中国共产党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
第七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对党徽妥善保管。党徽出现破损、污损、褪色或丢失时,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由党支部核实补发。
第八条 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应上交党徽。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按规定佩戴党徽。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部门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员佩戴党徽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徽,并形成良好习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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